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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1988年)

来源/Src: 中国现行法律大全 > 宪法 > 宪法
作者/Au: [中国] 全国人大
字数:170字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1988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注:原文摘自“中国人大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正规网站,虽平台确保尽快更新,但也可能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请以发行单位公布的**新“有效”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