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会议中,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中央人民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发文机关: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时 效 性: | 有效 |
最新字号: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公布日期: | 1949年12月2日 |
当前版本: | 1949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1950年10月1日 |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会议中,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中央人民政府
注:原文摘自“中国人大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正规网站,虽平台确保尽快更新,但也可能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请以发行单位公布的**新“有效”版本为准!